湖南法庭离婚是怎么判的?
我和另一半最近在考虑离婚,现在在湖南这边,不太清楚这边法庭对于离婚案子是怎么判的。想了解一下,法庭在判定离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这些方面,都是依据什么标准啊?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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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法庭判决离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判离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法院将依据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裁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形。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是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相关问题。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选择对孩子成长、生活、教育等最有利的一方来抚养孩子。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财产分配时,要优先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需求,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并且对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给予一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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