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庭纠纷离婚是怎么判的?


在湖南,如果涉及家庭纠纷导致离婚,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若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判断离不离婚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 接着是财产分配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家里有房子、存款这些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好,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 然后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不过要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况,孩子也可能随父方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要保障孩子能在健康、有利的环境下成长。 相关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