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坦白出轨,妻子录音取证,法院为何不采信?
我老公跟我坦白他出轨了,当时我偷偷录了音,想着这能当他出轨的证据。结果起诉离婚时,法院却不采信这个录音。我就想不明白了,明明是他亲口承认的,为啥法院不认可呢?我特别想知道这里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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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证据要想被法院采信,得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咱们得了解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 就录音证据来说,如果妻子获取录音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这个录音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比如说,妻子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获取录音,这种方式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即便录到了丈夫出轨的坦白内容,法院也不会采信。 其次,证据还得具备真实性。这意味着录音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处理。假如妻子为了让录音内容更利于自己,对录音进行了剪辑,使原本的意思发生了改变,那这样的录音就不具有真实性,法院同样不会认可。 最后,证据要有关联性。也就是这个录音要与案件事实有紧密的联系。如果录音虽然提到了出轨,但表述模糊,无法明确出轨的时间、对象等关键信息,不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法院也可能不采信。所以,妻子的录音没被法院采信,大概率是在合法性、真实性或者关联性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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