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受伤人员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但我不知道道路交通受伤人员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哪些方面来评定伤情等级,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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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受伤人员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在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 这个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评定时主要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比如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果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可鉴定为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属于二级伤残。在头面部损伤中,容貌毁损(重度)为二级伤残;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可鉴定为三级伤残。 对于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以四肢大关节之一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属于七级伤残;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足弓者,则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人员会严格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等,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从而确定伤残等级。这一等级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伤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金额计算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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