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赔偿是2n还是n+1?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2N”和“N + 1”是在不同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N”赔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就是5000×3×2 = 30000元。
“N + 1”中的“N”如前面所述,是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加上经济补偿“N”,就是“N + 1”。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主张“2N”赔偿;如果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N + 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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