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应怎样承担工伤责任?


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却使用劳动者的情况,比如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劳动者。当发生工伤时,明确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对于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顺利进行治疗。 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所说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果非法用工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此外,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乃至诉讼等程序来解决赔偿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非法用工单位并不能因为自身的非法状态而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