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非法倒卖土地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了解其追诉期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也叫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非法倒卖土地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就是五年。因为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要是该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法 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中“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的规定,此时追诉期就是十年。
不过,这里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如果存在这些特殊情形,即使超过了原本的追诉期,依然可能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