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与超采采矿数量有什么关系?
我家附近有人在非法采矿,而且超采了很多矿。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和超采的采矿数量之间到底是怎么关联的,是不是超采数量越多判得越重?具体是怎样对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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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超采采矿数量是影响非法采矿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超采的采矿数量越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往往就越高,也就越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相应地,量刑也就会更重。不过,最终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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