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在破产进行时走完破产程序后对非破产公司有什么影响?

我和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有业务往来,现在它正在进行破产程序,听说已经走完了破产程序。我想知道这对我们这些和它有业务关系的非破产公司会有什么影响呢?比如债务清偿、合作是否还能继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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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程序这个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系列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为破产程序的启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走完破产程序后,对于非破产公司来说,在债务清偿方面会有明确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非破产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权会按照这个顺序和规则进行清偿。 如果非破产公司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那么需要在前面的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才能按照比例获得清偿。如果破产财产充足,非破产公司的债权可能会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非破产公司可能只能获得部分清偿。 在合作方面,一般来说,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的主体资格可能会消灭(注销登记后),那么与非破产公司的原有合作关系通常会自然终止。除非有新的主体承接相关业务,并且与非破产公司重新达成合作协议。而且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接管和处理,可能会提前终止一些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也会影响到与非破产公司的合作。 此外,非破产公司在整个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自己的权利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非破产公司作为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风险。 总之,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走完破产程序后,对于非破产公司在债务清偿和合作等方面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非破产公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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