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强行法对意思自治有什么影响?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强行法与意思自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将详细阐述强行法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意思自治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适用的法律等内容。比如,两家不同国家的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他们可以自由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去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理纠纷等。而强行法是指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这些法律通常是基于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秩序、基本道德等重要因素制定的。 强行法对意思自治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在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强行法,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比如约定仲裁处理的是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纠纷,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在仲裁适用的法律方面,即使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但如果该法律的适用结果违反了仲裁地或者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地的强行法,仲裁庭可能会排除该法律的适用。比如,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涉及人身权利的合同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允许此类仲裁,而仲裁地的强行法不允许,那么仲裁庭就会依据仲裁地的强行法来处理。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强行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强行法,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如果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这里的公共政策往往就包含了强行法的内容。 总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自主空间,但强行法对意思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必须充分考虑强行法的规定,避免自己的约定因违反强行法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