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策略有哪些?

我在做商业合作的时候遇到了代位权相关的问题。了解到合同法里有代位权制度,但感觉这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足。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有哪些策略可以完善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让它在实际应用中更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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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制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合同法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讲,如果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不向丙去要钱来还乙,这时乙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然而,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从实体规则方面来看,一是要明确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当前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存在模糊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判断标准,比如规定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就认定为怠于行使。二是要扩大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权客体主要是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可以考虑将一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纳入代位权客体范围,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在程序规则方面,要优化代位权诉讼程序。目前代位权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导致诉讼效率不高。可以简化诉讼流程,例如建立专门的代位权诉讼简易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同时,要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的监督。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损害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债权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加强代位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比如与破产制度的衔接,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代位权的行使要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确保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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