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居间费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在进行房屋买卖,通过中介达成交易。中介要求收取一笔居间费,但我不知道这个费用比例有没有相关规定。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屋买卖居间费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这能让我心里有个底,看看中介收的费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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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居间费比例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房屋买卖居间费的概念。房屋买卖居间费,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由委托人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 关于房屋买卖居间费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比例规定。不过,在实际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居间服务以及居间费的合法性。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比例,但居间费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居间费的数额应该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行业会有一些通行的收费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在居间费用上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费用是否合理。比如,居间人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当地的市场行情、交易房屋的价值和难易程度等。如果居间人要求的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市场行情或者违背公平原则,委托人可以与居间人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居间费的数额进行合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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