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哪些改进的地方?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它相比之前的民事法律,有诸多显著的改进之处。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以前,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散落在各个法律条文之中,不够系统和完善。而现在,民法典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加大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使得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婚姻家庭编,民法典也有重要改进。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以前,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导致“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这一改进使得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认定更加合理,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让无辜的居民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