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吗?
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拿到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出现了票款不一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张发票还能不能用来抵扣税款,担心操作不当会引发税务问题,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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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严格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而票款不一致,简单来说就是发票上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款项不相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如果票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不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存在三方交易且有相关证明材料能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时,有可能符合抵扣条件。但这需要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三方协议、业务合同、资金流向证明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发生且符合税收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给予抵扣。所以,企业遇到票款不一致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自行决定抵扣,而应谨慎处理,必要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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