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权违背了什么民法原则?
我发现有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了我的个人隐私信息,我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想了解下,这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里违背了什么原则,以便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


侵害隐私权违背了多项民法原则。首先是“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他人侵害我们的隐私权时,往往是在我们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尊重我们对自己隐私信息的自主决定权,这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而且这种行为破坏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使得被侵害方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不诚实、不守信的表现,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其次是“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隐私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隐私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与这种公序良俗相冲突。 最后是“绿色原则”。虽然乍一看侵害隐私权与绿色原则没有直接关联,但从广义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侵害隐私权会破坏这种和谐,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也间接违背了绿色原则所倡导的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精神。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