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主已故且房没办产证,该怎么办理继承?
家里的安置房房主不幸去世了,可房子还没办房产证。现在家人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流程去办理这个房子的继承手续,担心手续复杂或者出现一些纠纷。想具体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办理继承的详细步骤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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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房房主已故且房没办产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继承手续,不过过程可能会相对复杂,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明确继承方式。如果有遗嘱且指明继承方式,按遗嘱继承;若无遗嘱或未提及,则依据法律规定继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对于未办理房产证的已故继承人的安置房,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完成继承手续,以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权,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后,在确定继承后,要申领房产证。申领程序如下: 1. 确认开发商是否已经为该物业进行过初始登记。这是业主自行办理产权证明的关键先决条件,可询问开发商或者登录当地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2. 前往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相应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 准备《测绘图》,它是房产登记机关核定房屋实际面积的重要凭据。 4. 收集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以及整套房屋的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交由开发商审查并签字盖章。 6. 向房产所在区域的小区办或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两项费用,并妥善保管好缴款单据。 7. 将所有备齐的申请资料提交给房屋管理局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取回房产证。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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