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构有哪些?

我之前有个官司,判决结果我觉得不太合理。现在听说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处理。但我不清楚到底哪些机构有权提起这个程序,想了解一下,这样我也知道该找哪个地方去反映我的情况。
展开 view-more
  • #审判监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构: 首先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意味着各级法院自身有纠错的职责和权力,当院长发现问题后,通过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当它们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就可以采取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方式来纠正错误。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也有明确体现。 最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