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到了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对于收入确认这一块不太清楚。不知道什么样的收入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条件,是收到钱就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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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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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通俗地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是怎么回事。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而所得是基于收入来计算的,所以准确确认收入非常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条件也有所不同。对于销售货物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对于提供劳务收入,同样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对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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