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听说可以追加其他人为被执行人。但我不清楚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不知道哪些人可以被追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追加的程序是什么。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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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与原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使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多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方面,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追加程序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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