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时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
我在和一家公司的官司中胜诉了,但执行时发现该公司没什么财产。公司股东名下财产也有限,听说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进一步追加股东的股东来承担责任呢?
展开


在法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责任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体现了法人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至于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分情况来看。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有严格法定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常见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围绕股东本身,比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在这些规定里,并没有涉及到股东的股东。 不过,如果股东的股东存在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股东的股东承担责任,但这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的范畴,而是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