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还钱时对老赖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哪3大法律途径?


在老赖公司拒不还钱的情况下,若想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以下三大法律途径。 首先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要求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是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就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挪用等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老赖公司是一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若股东无法证明,就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债务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