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股东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探讨认缴制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认缴制和被执行人。认缴制是指在公司注册时,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其认购的注册资本,而不必一次性全额缴纳。被执行人则是指在法院判决后,需要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如果认缴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不过,要追加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公司财产必须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通常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认定,例如法院查询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后,发现其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其次,股东必须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这需要查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和金额,以及股东实际的出资情况。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股东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比如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认缴制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以及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