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缴出资日期没到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我涉及一个债务纠纷案子,对方公司欠我钱,法院判决后公司却没钱还。我发现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还没到,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这些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帮公司还钱呢,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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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日期没到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就是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要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比如,张三和李四成立一家公司,张三认缴出资50万,李四认缴出资30万,约定5年后全部缴清,这就是认缴出资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没有足够财产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那些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观点。大部分法院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示的,交易对象能查到出资情况,还选择和公司交易,就要自己承担风险;二是股东有出资期限利益,除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况,一般法律不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到期前就缴纳出资;三是要考虑债的平等性,如果让股东提前出资偿还部分债权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但也有部分法院支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他们认为《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说明股东的出资责任不能免除。而且公司章程里的出资时间是公司和股东内部约定,债权人不知道,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另外,在认缴出资期间,如果公司经营需要,或者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也有义务出资。 相关概念: 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 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有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的权益,在期限未到之前,法律一般保护这种权益不受随意侵犯。 债的平等性:所有债权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没有法定优先顺序的情况下,应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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