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下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出来后,我发现税法和会计在这方面好像有差异,但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我想了解这些差异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以便正确处理公司的财务和税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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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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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的背景下,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差异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暂时性差异。简单来说,暂时性差异就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账面价值是按照会计规定算出来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计税基础则是根据税法规定,在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接下来看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很多时候是不一样的。在折旧方法上,会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像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都可以用。而税法一般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不过,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也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种折旧方法的不同选择,就会造成固定资产在不同期间的折旧额不同,进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折旧年限也存在差异。会计上,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来确定折旧年限。而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例如,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是10年等。当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也有区别。会计上,预计净残值是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的。税法同样允许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可能因为企业和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不同估计,产生暂时性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税务处理要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当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暂时性差异,然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之,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下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等方面。企业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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