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能否追加法人?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这里指法定代表人)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比如,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且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无偿接受了公司的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