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裁量的?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证券领域犯罪行为,法院对其裁量标准主要如下: **一、犯罪行为的认定** 欺诈发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比如说,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不佳,但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的盈利数据来吸引投资者认购股票,就可能构成此罪。 **二、量刑标准** 1. **个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对于个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例如,某人通过欺诈手段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能会被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 **单位犯罪**: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某公司为了上市融资,故意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大债务问题,成功发行股票后被发现,公司会被判处相应罚金,而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比如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