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我最近对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关注,想了解一下如果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在法律上究竟会如何追究责任呢?是只罚款,还是会有更严厉的处罚?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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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文件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来发行股票,并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如果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一般情况下,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这是考虑到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要是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后果特别严重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那就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就会被认定为达到犯罪标准,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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