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对方是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没什么财产可执行,我就想了解下,能不能把他独资开办的这个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这样或许我的钱还有希望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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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讨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对于个人独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反过来,如果是要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股东个人债务的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分离的。不过,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申请追加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听证,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所以,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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