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公司的债务能否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善,欠了不少债。我很担心债主会来找我个人要钱,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限公司的债务到底可不可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呢?我要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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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执行股东个人财产。这涉及到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指,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就像一个有自己“身份”的人一样,它可以独立地拥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只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你作为股东认缴了10万元的出资,那么你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即使公司的债务远远超过了这10万元,你也不需要再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有明确体现,该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债务可能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原本约定要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那么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就需要补足未出资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例如,股东在公司注册后,又以各种不合理的方式将资金转出公司。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也就是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加区分地使用。比如,股东随意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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