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查勘定损额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效力?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保险查勘定损额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勘查、检验、鉴定,并最终确定的损失金额。它的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从证据角度来看,保险查勘定损额属于一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保险查勘定损报告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可归类为书证。它是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流程得出的损失认定,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明损失金额的初步证据。 不过,保险查勘定损额并不一定能直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一方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利益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赔付成本,可能会尽量压低定损额;而被保险人则希望获得充分的赔偿,二者很可能对定损额产生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查勘定损额有异议,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定损额的公正性、准确性,通过合法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会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保险查勘定损额进行审查。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故的实际情况、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因素来判断定损额的合理性。如果定损额是在公平、公正、专业的基础上得出的,且符合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可能会予以采信;但如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法院可能会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或者其他证据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保险查勘定损额在诉讼中是具有一定证据效力的,但并非绝对的、不可推翻的。它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断,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作为赔偿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