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债务拘束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遇到了债务承担和债务拘束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各自的定义、特点以及适用场景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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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和债务拘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债务承担指的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通俗来讲,就是原本由一个人承担的债务,现在让另外一个人来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经过乙的同意,甲把这 10 万元债务转给了丙,那么之后乙就只能找丙要这 10 万元了。 债务拘束则是指当事人约定自己将来应为一定债务的契约。简单来说,就是约定未来要承担某个债务。它是一种对未来债务的预先约定。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将来要为乙完成一个项目,完成后甲要承担向乙支付报酬的债务。在这个约定达成时,就产生了债务拘束。目前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债务拘束作出明确的法条规定,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这种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是对已经存在的债务进行转移,而债务拘束是对未来债务的一种约定。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而债务拘束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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