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承担和诉讼担当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接触到了诉讼承担和诉讼担当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这两者是怎么界定的,适用场景分别是怎样的,对案件的走向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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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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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和诉讼担当都是诉讼程序中涉及当事人资格的重要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诉讼承担。诉讼承担指的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原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了案外人,由案外人接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这里的特定原因通常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或分立等。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幸去世,那么他的继承人就会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起原告的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后,诉讼继续进行,这就是诉讼承担的法律依据体现。 接着说说诉讼担当。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虽然不是破产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的诉讼,这就是典型的诉讼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为诉讼担当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适用条件来看,诉讼承担强调的是因特定事件导致诉讼主体的变更,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而诉讼担当更侧重于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获得对他人权利的诉讼实施权,其重点在于第三人对他人权利的管理和处置。 在实际影响方面,诉讼承担是诉讼程序的延续,只是当事人发生了替换,诉讼的内容和基础法律关系并未改变;而诉讼担当则可能使原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拓展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可能会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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