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时,涉及到委托代理人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该选哪种。想了解下它们在定义、产生方式、代理权限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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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当当事人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能自己进行诉讼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来代替他们进行诉讼,这个人就是法定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一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人则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指定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 在产生方式方面,法定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代理人,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即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委托某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是在法定情形下由法院指定,比如在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中,法院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从代理权限来看,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因为法定代理人是为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地位。例如,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如果是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诉讼行为,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如果是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则可以行使一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但这些都必须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此外,两者的代理对象也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由于自身的能力限制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对象可以是任何有诉讼需求的当事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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