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分别是什么?


首先来了解一下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概念。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委托仲裁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的权限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法定仲裁代理人享有广泛的权限,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几乎所有的仲裁权利,包括提出仲裁申请、选定仲裁员、进行答辩、申请证据保全等。这是因为被代理的当事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所以法律赋予法定仲裁代理人全面的代理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精神,法定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仲裁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仲裁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仲裁行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则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授予委托仲裁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的仲裁权利。一般情况下,委托仲裁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仲裁庭审、进行辩论、提交证据等。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仲裁活动中可参照适用相关委托代理规定)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理,在仲裁活动中,委托仲裁代理人行使这些重大权利也需要特别授权。 总之,法定仲裁代理人的权限是法定的、全面的,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代理人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代理人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