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可以为他人做仲裁代理人?
我有个朋友最近涉及仲裁案件,想找一位代理人。正好他认识一位公务员,就想问问这位公务员能不能帮他做仲裁代理人。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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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为他人做仲裁代理人,但不能从中获取报酬。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果公务员与当事人存在亲戚、同事等关系,或者是受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那么从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上来说,是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盈利性质的活动。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即使作为仲裁代理人,也不能收取费用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在特定条件下公务员可以做仲裁代理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其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避免因代理行为影响正常公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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