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证人到场?


仲裁劳动关系时,并不一定需要证人到场。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在劳动仲裁中,关键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清晰、充分地说明和证实劳资双方争议事件的相关实情。如果已有证据足以支撑自身主张,那么通常无需额外的证人来提供支持。这是因为每一位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求皆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若有明确的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争议相关事实的证据,就可能无需证人。 其次,当涉及到的证据资料原属公司掌握和管理的范畴之内时,公司应当依法提供这些证据给当事人。反之,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此项法律规定,未能向当事人提供这些必要的证据,那么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比如,考勤记录一般由公司保管,若公司拒绝提供,可能会对其自身不利。 再者,若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助搜集所需的证据资料,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代为搜集与之相适应的证据。 另外,若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会通知证人到场。但如果证人因正当事由(如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不过,倘若仲裁委员会已向证人发出出席庭审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话,相应的证言将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