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任意诉讼担当是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的时候,看到了‘任意诉讼担当’这个词,不太理解它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法律上,任意诉讼担当具体指的是什么,它和普通的诉讼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是怎么应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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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任意诉讼担当是一种在诉讼领域较为特殊的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该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进行诉讼的情形。 从概念上理解,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进行诉讼的主体是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并非是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其次,该第三人进行诉讼要么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得到了当事人的授权;要么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任意诉讼担当’这样的表述,但与之相关的规定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场景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有类似的影子。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里推选出来的代表人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当事人进行诉讼,类似于任意诉讼担当中第三人代表他人进行诉讼的情形。 任意诉讼担当与法定诉讼担当相对应,法定诉讼担当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而任意诉讼担当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让第三人来代表自己进行诉讼。这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比如在一些群体性纠纷中,如果每个当事人都亲自参与诉讼,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通过任意诉讼担当,推选合适的第三人来进行诉讼,能够更高效地解决问题。同时,它也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人来代表自己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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