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如何区分?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这两个概念老是搞混。我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法律案件里,它们分别起着什么作用,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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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共同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当多个主体因为同一事件或者一系列相关事件产生法律纠纷,并且这些纠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矛盾判决,法院会将这些相关的诉讼合并审理,这就形成了共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参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只要人数在两人以上,这些人就被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诉讼的主体,他们在诉讼中各自有着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独立,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共同诉讼强调的是一种诉讼形态,是法院对多个相关联纠纷合并审理的方式;而共同诉讼人则是参与到这种诉讼形态中的具体当事人。它们一个侧重于诉讼的形式,一个侧重于参与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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