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和普通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场诉讼里,不太明白自己是属于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诉讼人。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诉讼程序上是不是不一样,搞清楚这些区别对我在诉讼中的决策很重要,所以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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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和普通诉讼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普通诉讼人是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只代表自己,与其他诉讼主体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共同诉讼人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进行诉讼的人。简单来讲,共同诉讼人是多个当事人一起参与到一个诉讼当中。 在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普通诉讼人仅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其诉讼行为的效力仅及于自身。他们可以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撤诉、和解等。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则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从诉讼标的来看,普通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单一的,仅涉及自己的权益纠纷。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可能是共同的,例如多个继承人对同一笔遗产的继承纠纷;也可能是同一种类的,比如多个消费者因购买同一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分别起诉商家,法院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共同诉讼人和普通诉讼人在定义、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标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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