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诉讼案件,听别人提到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又会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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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诉讼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两种类型。我们先来说说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简单来讲,就是这几个人在这个案件里的利益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几个继承人对同一笔遗产的分割产生争议,他们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情况就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人做了某个决定,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了,那这个决定对所有人都有效。 再看看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例如,有多位消费者因为购买了同一家商家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分别起诉该商家,这些消费者就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一起进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相互之间没有牵连。比如其中一个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和解,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继续进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总的来说,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最大的区别在于诉讼标的是否同一,以及诉讼行为的效力范围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强调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和诉讼行为的牵连性,而普通共同诉讼更注重诉讼标的的同类性和诉讼行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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