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有哪些异同?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诉讼。不太清楚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到底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比如在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院处理方式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以便更好地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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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共同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其中又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应的参与者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他们的异同。 首先来看相同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都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他们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且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诉讼当中。此外,他们都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例如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等。 接下来重点说说不同点。从诉讼标的来看,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这意味着他们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比如,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他们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其诉讼标的就是遗产的分割问题。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各自独立。例如,多个消费者因为购买了同一厂家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分别起诉该厂家,这些消费者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他们的诉讼标的都是基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厂家承担责任,但每个消费者的具体损失和诉求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在诉讼的牵连性方面,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很强的牵连性。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比如,在上述继承纠纷中,如果一个继承人承认了对方提出的某项证据,其他继承人也会受到该承认的约束。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较弱,各自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互不影响。例如,在消费者起诉厂家的案件中,一个消费者撤回起诉,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继续进行诉讼。 在审理和裁判方式上,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统一裁判。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紧密相连,只有合并审理才能全面、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会分别作出裁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一规定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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