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属于民事纠纷吗


征地拆迁纠纷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如同我们平常签订合同一样,围绕合同内容产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例如甲和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给甲相应补偿,甲因此起诉,这种就属于民事纠纷。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是因为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这个决定不服而起诉,那就属于行政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所以简单来说,征地拆迁纠纷既可能是民事纠纷,也可能是行政纠纷,要依据具体产生纠纷的事由和主体关系等来判断。 相关概念: 行政纠纷: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通俗讲就是“民”和“官”因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产生的矛盾。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比如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等,也就是老百姓之间因为各种民事行为产生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