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征地拆迁纠纷,该如何解决?


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来解决: **协商解决**: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优先考虑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安置地点等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达成一致。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且有利于保持双方的良好关系。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如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拆迁决定、补偿决定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例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避免地方保护的影响。 **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当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比如,对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满意,认为其不合理或不合法,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进行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虽然大多数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一些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情况。例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如果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申请协调裁决**: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政府会作出裁决。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