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纠纷吗?
最近遇到了拆迁补偿方面的困扰。房子要拆迁,但是对补偿的一些内容不太满意,想知道这种拆迁补偿产生的纠纷到底是不是行政纠纷。具体就是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算是行政纠纷,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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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是行政纠纷,可能是行政纠纷,也可能是民事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如果是对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标准等行政行为不服,比如认为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这种情况属于行政纠纷。因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作出的相关决定和制定的标准等,是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政府决定对某一片区进行拆迁,并制定了每平方米5000元的补偿标准,而被拆迁人认为这个标准过低,不服该补偿标准,这种纠纷就属于行政纠纷。 而如果是在达成拆迁补偿合同后,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如拆迁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或者被拆迁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搬迁等,这种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此时双方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签订的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例如,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拆迁方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补偿款,但10天后拆迁方仍未支付,被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方产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民事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等方面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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