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两种类型,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人对于同一个事情有着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必须一起参与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这意味着他们的案件虽然有相似性,但并不是不可分割的。 其次,二者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对于同一笔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他们的诉讼标的就是该笔遗产,是同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例如多个消费者购买了同一厂家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他们分别起诉厂家要求赔偿,每个消费者的赔偿请求虽然性质相同,但具体的金额和情况可能不同,所以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再者,二者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例如,在上述继承纠纷中,如果一个继承人承认了对方的部分主张,经过其他继承人的认可,那么这个承认对所有继承人都有效。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就像多个消费者起诉厂家的案例中,一个消费者和厂家达成了和解,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继续进行诉讼。 另外,二者的审判方式也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合并审理的,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统一的审理和判决。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这取决于法院的决定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就可以合并审理;反之,则可以分开审理。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