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责条款不成立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买了份保险,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但我觉得这个免责条款不成立,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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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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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免责条款不成立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合同里,保险公司事先规定好的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可能不成立。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当免责条款不成立时,意味着该条款不能约束投保人。从法律层面来看,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这个不成立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在被保险人遭遇特定风险时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免责条款不成立却仍让保险公司免责,这显然违背了合同的初衷和公平原则。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不成立,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在合同中列出免责条款,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投保人,也没有对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最终法院判定免责条款不成立,保险公司需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当免责条款不成立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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