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怎样的呢?


在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时,结合信诚人寿败诉案能让我们有更直观的认识。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概念。简单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保险业务中,通常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就像在信诚人寿败诉案中,当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表达了希望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这就是提出保险要求;而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等程序,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此时保险合同就成立了。 接下来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例如,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在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合同才生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在信诚人寿败诉案中,如果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那么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保险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才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至关重要。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能获得保险保障,只有合同生效后,保险权益才真正得以实现。所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误解而产生纠纷。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