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代位权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怎样的?

我买了份保险,合同里好多条款,感觉都是固定的格式。听说还有保险代位权这个东西,我不太懂这俩都是啥。想知道保险代位权具体是怎么回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又有啥规定,会不会对我不利,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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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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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并且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那么保险人就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举个例子,张三的车被李四撞坏了,张三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了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就获得了保险代位权,可以向李四要求赔偿这部分维修费用。 接下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特别是那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如果发现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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