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供房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丈夫供房的判决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丈夫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丈夫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妻子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其次,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即便只是丈夫在供房,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并供房的房子,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如果房子是丈夫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丈夫名下,且明确表示是赠与丈夫一方的,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若离婚,另一方可能无法主张分割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总之,丈夫供房离婚时的判决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同时法律也会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