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为供房离婚会怎么判?

我和另一半正在供房,现在打算离婚。我们在房子的分配上有分歧,想知道在这种供房的情况下离婚,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呀?是看首付是谁付的,还是看共同还贷情况,又或者还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呢?特别想了解具体的判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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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房期间离婚,房产的判决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结婚前交了首付买房,婚后才拿到房产证且房产证上只有其自己名字,即便婚后另一半帮忙还贷款,这套房子通常仍被认定为该方的婚前财产。这是因为房子首付是用个人财产支付的,本质上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变,所有权归属不变。比如小张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才拿到房产证且只登记他自己名字,虽然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房子还是小张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了个人婚前财产权益。 其次,若结婚前一方交首付买房,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然而离婚时还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下,要是夫妻双方能协商好房子归属,就按照协商结果来;要是协商不成,房子价值按照首付和还贷款的比例进行分割,首付部分归个人,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以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首先可以通过协议处理。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其承担余下贷款,同时给对方适当补偿。要是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法院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进行裁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这些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指的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像一方的婚前财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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